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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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时间:2022-11-21 03: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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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李总作为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与张总签订协议以3000万元价格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给张总,双方约定张总承担李总财产转让所得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在张总已经付清全部款项的情况下,双方就先纳税还是先办理投资人工商登记变更产生争议。
这种情况下李总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所获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何时申报个税?张总作为个税代缴义务人应在何时进行缴纳?这种情形下个税的缴纳是否应当以工商登记变更完成,张总已经实际成为个独企业投资人为前提?税务部门有无文件规定个税缴纳是个独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前置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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