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及清盘常见问题
  • 作者:admin
  • 发表时间:2022-11-22 07: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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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消登记注册、剔出登记注册与清盘三者的最终目的都是把公司退出。退出不营运但有偿还能力的公司而言,撤消登记注册是比较简单、便宜和便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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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否任何人公司都可明确提出申请撤消登记注册?

并非,只有省外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能明确提出申请撤消登记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要为不营运但有偿还能力的公司。


2.明确提出申请撤消公司登记注册有没有条件及规定?
明确提出申请撤消登记注册的公司要合乎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消登记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明确提出明确提出申请以后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并非任何人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涵盖坐落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GAIN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涵盖坐落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该公司已获得税务局局长的《不谴责撤消公司登记注册通知书》(「不谴责通知书」)。
撤消登记注册的明确提出申请须于不谴责通知书发出日期起算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货公司登记注册处。表格须连同亦需费用及不谴责通知书一并交货。


3. 在交货撤消公司登记注册明确提出申请以后,与否需要交货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是,公司要交货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退出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4.已撤消登记注册的公司怎样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你可根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明确提出申请恢复正常公司的登记注册。有关明确提出申请相关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5.恢复正常已撤消登记注册公司的登记注册需时多久?
公司一俟获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货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正常已撤消登记注册公司的登记注册。


6. 我的公司已撤消登记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不容以恢复正常公司的登记注册?
能,但公司恢复正常登记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7. 撤消登记注册、剔出登记注册与清盘有没有不同?
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退出。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退出。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还能力兼且合乎有关条件的公司,可根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明确提出申请撤消登记注册而将公司退出。以退出不营运但有偿还能力的公司而言,撤消登记注册是比较简单、低廉和便捷的程序。
至于剔出登记注册,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副处长能根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出。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出,公司便告退出。剔出登记注册是法例授予副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容明确提出申请剔出登记注册。


8. 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消登记注册/剔出登记注册和退出,应怎么办?
有心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明确提出申请呈请恢复正常公司的登记注册。你可就明确提出申请相关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9. 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出登记注册,怎样可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被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从公司登记册剔出名称而退出的公司德博瓦桑县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明确提出申请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正常公司登记注册的明确提出申请可根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明确提出。有关明确提出申请相关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10.与否任何人公司均可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并非。公司的名称要已被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从公司登记册剔出及公司要已告退出才合乎资格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因撤消登记注册或清盘而退出的公司不能行政方式恢复正常公司的登记注册。


11. 已退出的公司可不容以随时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不容。就已退出的省外公司而言,明确提出申请须于退出日期后的20年内明确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明确提出申请须于解职日期后的6年内明确提出。


12. 谁可就已退出的公司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可向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的人士如下:
就已退出的省外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副处长一般会要求明确提出申请人提供其获公司的成员授权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公司登记注册的授权书。


13.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有什么条件?
明确提出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正常登记注册」的条件如下:
(a) 已退出的省外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出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人坐落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不谴责该公司恢复正常登记注册;
明确提出申请人须已对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交货有关文件,以使副处长Hiersac的纪录能充分反映该公司的新一代情况;及
政府在退出期间处理有关财产或权利的费用、支出及债务,或政府就有关明确提出申请的程序而招致的费用、支出及债务,均已由明确提出申请人支付或付还。
(b) 非香港公司
在明确提出申请明确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出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人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明确提出申请人须已对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交货有关文件,以使副处长Hiersac的纪录能充分反映该公司的新一代情况。
公司登记注册科科长亦可附加副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人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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